平安产险首推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
2016-09-20 13:28:50   来源:环球网
内容摘要
近日,平安产险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与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大地产险合作,于行业内以共保体方式首推“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这款保险产品是响应监管1号文保荐机构“先行赔付”风险量身定做,可以提供完整性的先行赔付风险保障。

近年来,平安产险加大力度推动金融行业和特殊风险领域的产品创新,努力为相关行业风险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截至目前已推出“平安董事宝”“平安上市宝”“平安并购宝”“平安安全宝”等创新产品,受到市场好评。平安产险副总经理曹六一表示,未来平安产险将继续坚持“客户导向、行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持续利用最新科技和大数据手段开发创新产品,为客户量身打造专属保险服务。

近日,平安产险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与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和大地产险合作,于行业内以共保体方式首推“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根据2016年实施的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1号文)设计,该保险主要保障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责任,这种先行赔付责任是由相应发行人在其保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构成欺诈发行而引起的。据悉,针对此类单一风险,该保险可提供最高达3亿元人民币的保障限额。

平安产险高端责任险事业部负责人介绍,这款保险产品是响应监管1号文保荐机构“先行赔付”风险量身定做,可以提供完整性的先行赔付风险保障,而由大型保险公司组建行业共保体则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行业风险解决方案。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1号文”对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做出明确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欣泰电气”等事件中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举措充分证明了这一创新制度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积极意义。由此,这一规定也为保荐机构带来先行赔付风险。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一新型风险,平安产险自2016年3月开始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利用集团综合金融优势,通过调研20家大中型保荐机构以及发行人公司,充分了解监管精神与市场风险需求,确保“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真正符合保荐机构的切身利益,符合行业实际风险解决需求。

证券行业人士指出,“1号文”实施后,“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的出现有效的填补了证券行业风控需求空白,其多样化的赔付形式更体现出平安产险在高端责任险领域的产品创新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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