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6-10-13 16:43: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内容摘要
2016年10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2016年10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制定的。

《办法》明确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投资范围。根据《办法》,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办法》强调,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权证,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办法》还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托管人不得对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入风险准备金。

《办法》强调,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赔偿责任由同级财政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收益怎么分配?《暂行办法》提出,代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记入受益人职业年金账户。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确定,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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