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或写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总则
2016-11-01 16:03:49   来源:新华网
内容摘要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规模日益扩大,海洋环境已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和污染。201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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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规模日益扩大,海洋环境已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和污染。201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

据了解,在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这两项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应该在总则中予以规定。

修改稿在现行法第三条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现行法第六条第一款被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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