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市执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2016-11-09 15:29:53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内容摘要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四项专利收费。广东韶关市发改局要求韶关各地遵照执行,但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近日,广东韶关市发改局表示,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联合出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四项专利收费可申请减缴,要求韶关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四项专利收费。具体条件为: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减缴的四项收费包括: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注意,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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