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解读
2016-12-21 11:18:04   来源:新华社
内容摘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要求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机构依法开展传播服务。

利用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生动、鲜活,让人喜闻乐见。但是,现实中,也出现了个别微博、微信传播不健康的网络视听节目,而且,有日益泛滥的形式,严重破坏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发展,污染了网络文明,怎么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要求,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通知明确,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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