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解读
2017-01-03 14:42:17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内容摘要
为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对现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修订。

    近日,农业部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工作规范》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道等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为禁养区,不得开展水产养殖。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限养区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可根据地方法规和生态保护等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和近岸海域,设定重点湖泊水库和近岸海域网箱养殖密度上限,逐步调减重点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各地要明确划定养殖区,按照不同养殖模式分区,并标明各区域四至范围。

    《工作规范》规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具有法律效力。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工作规范》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结果和水产养殖产业发展需求,形成本区域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要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要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过密近海网箱养殖,发展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发展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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