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时代,赌博与竞技的界限在哪儿?
2019-12-10 15:25:54   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竞技求胜是人的本性,古来有之。《左传·昭公十年》载:“凡有血气,皆有争心。”

竞技求胜是人的本性,古来有之。《左传·昭公十年》载:“凡有血气,皆有争心。”


如何既让人保持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又能改变争强斗狠的野蛮习性,乃是人类文明进步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而人类历史上发明的各种竞技活动,其基本功能正在于此。


体育竞技消解了人作为动物所具有的攻击性,将战场上的血腥屠杀转化为体育场上的体能、智慧和意志较量;而各种棋牌类比赛则将人生的战场转入斗室之内,运筹帷幄,决胜当局,成功与失败,瞬息万变,其智慧和意志的比拼,丝毫不亚于体育竞技。


正是有了这些和平的竞技活动,人类社会减少了许多现实上的拼杀和争斗。竞技之于社会进步,功莫大焉;竞技之于世界和平,善莫大焉。


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益智功能的棋牌类竞技,有时却也沦为骗子大行其道并使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竟至不务生计最后倾家荡产的赌场。


众所周知,正常的游戏是有益的,赌博是有害的;游戏是合法的,赌博违法有时甚至构成犯罪。但是,任何一种竞技都既可以作为有益的游戏,也可以用作赌博,而任何一种竞技活动都以输赢胜负为宗旨。


在具体的竞技活动中,何为合法的正常游戏,何为违法的赌博,有时实难界定。尤其是在当今网络电子时代,所谓新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其界限更是显得模糊不清。而现实当中,因为关系人文伦理与社会秩序以及个人权利甚大,又需要根据社会现实从理论上予以充分论证,需对赌博和游戏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定性标准,以期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能够合情合理合法,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也不至于侵害到个人权益。

德州扑克集竞技与赌博于一体?

一般而言,人们运用技术、力量、速度、智慧来取得胜利就是竞技,而运用运气、概率、机会来决定输赢即为赌博。对胜利与机遇的渴望也是人类的本性,正是人类的这一本性,构成了竞技与赌博的共同点,也似乎让赌博与竞技的界限变得模糊。既靠技艺、也有运气,即靠智慧、也有概率,这种比拼,是竞技?是赌博?


德州扑克即是如此。


这款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德克萨斯洛布斯镇的扑克游戏,在全世界吸引并凝聚了数量庞大的忠实玩家。它何时传入中国,已经难以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大地推动了德州扑克在中国的普及,各种德州扑克电子棋牌游戏迅速流行,让更多的人可以随时随地在线上打德州扑克。


德州扑克玩家越来越多,参与竞技比赛的职业牌手也随之增长,WPT、WSOP等大型商业赛事如火如荼,每年WSOP主赛事无限注德州扑克收视率甚至超过了NBA。但同样,由于其作为棋牌游戏的天然属性,德州扑克也成为赌博的媒介。2017年以来,线下与线上德扑赌博乱象成为各地执法部门重点打击对象。

集风险与概率、策略与直觉、技艺与运气为一体,这是德州扑克的鲜明特征,根据这个特征,是否能得出德州扑克本身集竞技与赌博为一体这个结论?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竞技与赌博的界限并非来源于技艺与运气的比例。

什么是赌博活动?

《现代汉语词典》对赌博释义为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财物做注比输赢。词典里提到的“拿财物做注”和“输赢财物”才是让赌博和竞技产生明确界限的关键。


由此可见,拿财物做注比输赢,用来做注的财物要根据比赛的结果在参与者之间进行直接转移,这样的零和游戏便是赌博活动。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综上可知,构成赌博罪的前提,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对于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即指通过拿财物做注,俗称赌资,来有意识地赢取其他参与者的财物,造成财物在参与者之间的转移与再分配,它迎合了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多财富,甚至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对于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即指通过组织活动,从赢家赢取的财物中依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成,俗称抽水,以获得带有赌资属性的经营收益。

如何厘清棋牌赌博与竞技的界限?

现实中,各地因涉赌被执法部门打击的德州扑克赌局,无一例外均踩中了这条红线。


在线下,不法分子多打着“德州扑克俱乐部”的名义,组织地下“现金局”,每个局都会有“局头”,他们提供场地、组织牌局、进行筹码兑换并从中抽水,有的甚至已经形成了严密的组织。这种方式没有淘汰、没有排名,每一个筹码都与现金等比例挂钩,如果输完了,可以立刻买新的筹码继续,同时,筹码也能与“局头”进行反向兑换为现金。


在线上,也活跃着很多“局头”。金币是线上棋牌游戏平台中,由游戏运营商发行的一种虚拟货币,玩家通过消耗虚拟币来进行对局,用户充值是获得金币最直接和最简单的方式。线上的“局头”主要作用是虚拟币的反向兑换,因此也被称作为“币商”。玩家在游戏中赢取的虚拟币通过“币商”可兑换为现金,币商靠虚拟币的买卖价差获利,获利实质亦是抽水。表面上看,玩家是通过没有价值的虚拟货币进行游戏,但实际上,这样的在线赌局中,游戏平台都与币商有关联。否则,没有哪家币商愿意现金购买所谓的虚拟货币。


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因为“局头”“币商”的存在,通过筹码或者虚拟币的反向兑换,造成财富在玩家之间直接转移,也使得“局头”“币商”从赢家赌资中通过抽水营利成为可能,这在实践中成为执法部门判定德州扑克牌局是否涉赌的核心标准。


相反,如果由第三方组织赛事,参与者通过技能、策略和运气等因素在比赛中获得排名。组织者根据比赛排名给优胜者发放奖金或奖品,竞技赛事的运营费用与奖金是通过财政补贴、广告、门票、转播和赞助等收入来筹集,这便是竞技活动。


由是观之,赌博与竞技有着明确的界限。


事实上,不仅是德州扑克,几乎每一种棋牌游戏,都可以被利用为赌博工具。问题在于,如何监管、引导整个产业走向阳光化,而不是堕入赌博的深渊,规则明确最为关键。很长一段时间里,斗地主也曾被视为赌博,但通过制定规则引导以“竞技二打一”回归的斗地主,于2016年9月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列入智力竞技运动项目。2017年7月,武汉市公安局在组织专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麻将娱乐和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备受社会各界好评。


同样,以法治思维厘清棋牌赌博与棋牌竞技的界限也非常重要,只有明确了二者的界限,才能制定规则,引导行业正向发展。


近日,中国网、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媒体,刊发了清华大学经管商业模式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朱武祥教授关于电子棋牌游戏发展模式研究的文章,引发大家共鸣。文中提到,针对德州扑克乱象宜疏不宜堵,一味的堵只会让各种形式的线下赌博滋生泛滥。而通过电竞将德州扑克游戏与竞技有机结合,不断挖掘棋牌运动的竞技属性和文化价值,依托竞技所具有的技艺比拼、正向激励、法律规范等功能,给电子棋牌游戏行业注入正能量,有效压缩赌博的生存空间,才能推动整个电子棋牌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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