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存争议 债转优先股是良策
2016-07-29 14:10:36   来源:环球网
内容摘要
在企业杠杆率不断提高、去杠杆已成为政策的关键着力点后,债转股的问题在20年后,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目前,中国国内对于债转股存在较大争议。而债转累积优先股完全可以起到积极效果。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固定收益、优先派息、优先清偿、权利有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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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即债权股权化,其本质上是为了利用债权与物权之间在法律属性上的区别,通过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在企业杠杆率不断提高、去杠杆已成为政策的关键着力点后,债转股的问题在20年后,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2016年5月9日,权威人士要求:“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救的企业,该关闭的就坚决关闭,该破产的就坚决破产,不要动辄搞‘债转股’……”由此显示,如何“有力、有度、有效”地利用好“债转股”,达到既能为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纾困,同时又避免真正该退出的“僵尸企业”漏网,还能避免银行被恶意逃废债的“三重效果”,需要一个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根据兴业银行研究,债转累积优先股完全可以起到上述“一箭三雕”的效果。


关于债转股的争议

目前,中国国内对于债转股存在较大争议。赞成者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债转股可以直接、迅速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去杠杆”方面快速起效;对于银行来说,也可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上升速度。反对者则认为,对于企业来说,银行作为股东进入董事会,但其通常不懂得企业经营,往往干扰和制约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银行来说,则意味着放弃了受偿序列居前的权益,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因为无法有效甄别具体哪些企业真正是因周期性困难而可以转股、哪些是“僵尸企业”而不应该被转股,而使得债转股易沦为企业对银行逃废债和“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法门,更加重要的是,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股权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后的高额风险资本占用,也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但是,不难发现,如果债转股不是采取普通股,而是采取优先股的方式,上述争议有望迎刃而解。


优先股的特点

优先股指的是“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债务特点”的股票,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固定收益、优先派息、优先清偿、权利有限。因而,其能够有效地克服上述争议中的问题。

首先,对企业和银行是双赢的。优先股约定有固定回报,但却无需定期支付固定利息,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时才要求分红,因而有助于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难关。同时,只要有利润就必须分红(特别是累积优先股)的规定,又可以有效遏制企业逃废债的动机,避免了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其次,有助于遏制“僵尸企业”债转股的动力。优先股和债权相比,只是给了企业渡过难关的缓冲时间,并不是最终不需要还本付息(在有回购约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企业想逃废债最终是逃不掉的。由此,其作为一个“信号筛选机制”,客观上有助于甄别并避免“僵尸企业”的无效债转股。

再次,有利于避免银行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过度干预。如果债转股是转成普通股,那么,就会稀释企业现有股东权益,同时银行也需要派驻董事,而银行的董事通常对具体的企业经营并不如企业管理人员专业,因此,银行董事为保证企业偿债,很可能会对企业经营形成过度干预,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如果转为优先股,则银行并不享有投票权,只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在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有否决权),有助于企业独立自主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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