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2016-07-29 10:05:36   来源:环球网
内容摘要
日前,《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陕西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政府网站日前全文公布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由环保部门代为征收。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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