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2016-11-02 13:56:33   来源:北京晚报
内容摘要
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山东实施。《条例》从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事宜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规范。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史上最严”的地方性环保法规。

《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推行错峰生产制度,主要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条例》还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中还新增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做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损害大气污染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等。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也做了比原先更加严厉的处罚,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超标排污企业拒不改正,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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