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明确了相关方的责权利,使得地方政府在举债之前要先想好偿还问题,倒逼地方规范举债。
《预案》明确中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预案》明确,对于实施财政重整计划的地区,除必要民生以及政府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其他支出应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幅削减。当级地方政府还得暂停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还债。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置国有股权等政府资产用于还债。
此外,《预案》明确,对于地方债务,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对属于离任领导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
《预案》提出,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地方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
《预案》还特别提到,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预案》明确,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具体办法包括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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