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新西兰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或单称“一方”,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希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西兰之间持续增长的经济、政治关系;
共同抱有促进健全环境政策和实践的愿望,并承担责任,通过增强能力建设等形式促进两国,包括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以解决环境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注意到这对经济繁荣起的关键作用;承认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双方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应对这
些环境问题的长期的、最具成本效应的解决办法的需求;重申包括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双方在多边环境协议中所作的国际承诺;
重申共同商定双边合作内容、分享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领域的知识与经验的承诺;确信双方在以上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利益,有助于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尊重彼此制定各自政策、国家优先工作,以及制定、管理和执行各自环境法律法规的主权。
2.双方认识到他们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与实践的首要目的是实现环境目标,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与实践实施的方式应有助于它们之间与其他政策相互支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双方认识到明晰易懂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和做法的优点,以及在制定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的效用。
第二条
1.在考虑到各自国家优先工作和可用资源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就共同感兴趣的互利环境问题进行合作。双方共同商定具体环境合作活动。
2.合作活动可涉及但不局限于以下领域:环境管理、环境修复、自然保护、环境技术(包括系统与工艺)等,如:
(1)水环境管理;
(2)沿海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
(3)大气污染控制与监测;
(4)提高环境意识,包括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
(5)废物管理与处置,包括危险废物;
(6)化学品环境管理;
(7)环境与贸易;
(8)生物多样性保护;
(9)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
3.合作活动可通过多种形式实施,例如:
(1)交换相关经验、环境信息与文件;
(2)专家、学者与代表团互访;
(3)共同组织学术会议、研讨会、项目、考察和其他会议等,可由科研工作者、专家、监管者和其他相关方参加,也可利用国际论坛及事务同步召开上述会议;
(4)其他双方商定的合作形式。
4.在适当的情况下,各方可邀请其他组织参与确定潜在合作领域和实施合作活动。为实施该协议,双方鼓励环保组织、企业、地方、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就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建立联系、发展关系。
第三条
1.为保障本协议的实施,制定一个在规定时间内可实施的合作方案,协调本协议提及的合作活动,双方应各指派一名协调员。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中方应指派司长级官员为协调员,新(西兰)方应指派同级别官员为协调员,以便双方沟通。
2.资金问题根据不同合作活动的不同情况共同商定,因可使用的预算而定,并须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必要,任何共同商定的合作活动或项目可另行制定相关安排。3.双方应寻求相应资金保障,支持合作活动,通过必要的协调工作实施本协议。
4.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双方协调员应组织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除非双方另行商定。
(1)制定双方同意的合作计划;
(2)监督、评估合作活动;
(3)作为双方就共同感兴趣和关心的问题进行对话的渠道,以期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
(4)审核本协议的运作和实施效果。
5.任何一方在合适的情况下,可通过任何合适的方式就本协议运作的相关问题征求其他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视电话会议或其他交流方式交换信息、协调活动。
第四条
1.若双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应尽量通过合作、协商和对话等友好方式解决。
2.如一方希望通过会议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双方应尽快会面。
第五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在其他条约、公约、地区或全球协议中涉及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1.本协议在双方完成国内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之日60天后,或在双方书面通知商定的时间后生效,并永久有效。但任何一方可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2.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下已作的安排的有效性。
3.本协议同等适用于中国环境保护部和新西兰环境部的继承部门或机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自科技世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