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的换文》
2016-05-17 14:12:00   来源:中国网
内容摘要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致意,并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中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事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的换文内容如下: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致意,并谨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中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与澳大利亚间的跨国收养应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体现的基本原则。

二、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和澳大利亚《1998年家庭法(跨国收养双边协定)条例》(1998年7月30日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意见,由总督颁布)以及两国其他有关收养的法律和规定。

三、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和地区政府均承认,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关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中国儿童的澳大利亚公民无需在澳大利亚各州或地区再次申请收养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与代表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和地区政府的维多利亚州人类服务部负责协调两国间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

五、中国收养中心和维多利亚州人类服务部将继续讨论并商定有关澳大利亚公民收养中国儿童的具体事宜。澳大利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由中国收养中心和澳大利亚相关州或地区的收养部门直接安排。被收养儿童在收养登记前应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完成体检。

六、收养登记后,收养父母应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为被收养儿童申请澳大利亚签证。

七、若两国就上述跨国收养安排产生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将进行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可以换函的方式,对此协议进行修订。上述内容如蒙民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民政部的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民政部复函之日起生效。(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自科技世界网)